一、民事诉讼期间,当事人有:委托律师、其他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因对审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诉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审判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和安排,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证据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二、刑事诉讼期间,当事人有: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三、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有: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以及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