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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发布时间:2009-12-10 10:09:56 打印 字号: | |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确定立案的时间为7日,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的时间为立案后的5日内,答辩期限为15日,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为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刑事案件为10日,行政案件为15日。

  二、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为四十五天,简易程序为二十天,行政案件为三个月,刑事自诉案件为六个月。

  三、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审理。

  四、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即可申请执行终审裁判文书,当事人一经接到,即可申请执行。

  五、诉讼期间,当事人有:委托律师、其他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因对审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权利。

  六、当事人诉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审判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和安排,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证据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七、在诉讼期间,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