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产品制造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仍然要承担他本身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① 专利权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② 专利权人应当证明对方的产品与自己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并主张对方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具有同一性,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
加害人与受害人就各自不同的诉讼主张分别负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① 受害人应当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
② 受害人应当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③ 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与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方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① 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②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设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对其因环境污染所受损害的程度和大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提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
加害人的举证责任。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分为两个方面:
① 加害人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a 不可抗力,仅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由加害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b 损害后果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可以构成加害人的免责条件。但加害人必须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加害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c 其他免责条件。
② 加害人应就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自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