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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7
  发布时间:2009-12-11 13:07:31 打印 字号: |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概念。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诉讼中,由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我们在确定举证责任时选择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①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②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以是否有过失来判断,如对地上物设置或管理不当,或使用方法不当等,表现为一种主观心理上的疏忽或懈怠。如果以故意的心理态度使地上物致人损害,即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由于我们在立法上对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因此,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且不需受害人证明。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也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概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依法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2)举证责任的分配。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①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受害人应当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应当是动物基于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也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既包括人身伤害,又包括财产损失。其次,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的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其一,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严格的把握。即只有受害人的过错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过错能够成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时,方可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而只能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明显的警戒标志,或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其二,第三人的过错。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