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任兴灵(又名任玲玲):
本院受理孙明诉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