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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靳某强奸案评析
  发布时间:2009-12-17 21:16:47 打印 字号: | |
  案例:靳同顺,男,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2008年8月26日7时许,在其本村村民雷某某家中发现被害人靳某一人在家,遂生邪念,采取胁迫之手段,强行对被害人靳某实施奸淫,致使被害人被强奸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告人靳同顺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靳同顺奸淫未成年妇女,且给被害人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故应对靳同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予以治罪处罚。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