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俊鹏:
本院受理的陈翠玲诉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澄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陈翠玲与你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