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文拴:
本院受理的杨变侠诉你离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澄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你与杨变侠的婚姻关系依法判离,女儿暂随原告杨变侠生活,儿子暂随你生活,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