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勇:
本院受理吴娟诉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日期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