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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诉赵勇离婚一案
  发布时间:2009-12-21 15:39:38 打印 字号: | |
  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勇:

  本院受理吴娟诉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日期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