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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警用车车辆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21 16:36:10 打印 字号: | |

各庭、室、科、队、执行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严防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1、切实加强警车管理,严禁无证驾驶;
    2、警用车辆要手续齐全,严禁使用无牌、套牌、未经审验的车辆;
    3、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县境内公务用车须经庭室负责人同意,县境外、渭南市境内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在办公室领取派车单,由庭室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市境外公务用车同样填写派车单,由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无派车手续的,一切后果个人自负;
    4、严禁警用车辆出借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
    5、严禁警车随意乱拉警笛、乱开警灯;
    6、严禁警车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7、严禁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游山玩水。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不得外出。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