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阿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风与被执行人曹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澄民执字第11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09)澄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