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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看民事诉讼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刘长生  发布时间:2009-12-23 17:15:44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是我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项主要法律制度,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主要强调诉讼的管辖、时效、调解,一、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期间问题。生效判决书的价值,则体现在执行当中,高效便捷的执行不仅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且可以充分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执行法官,从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发现在诉讼中有关诉讼主体、涉案财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简单列举。  

  第一,有部分案件主体不明确,尤其是那些缺席审判的案件,缺乏调查了解。由于当前实行立审、审监、审执分离,个别办案法官自身缺少主动性,就“案”审案,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敷衍了事,使一些案件无法明确当事人的具体信息,盲目制作判决书,以致许多生效判决书无法执行,白白浪费司法资源。要明确当事人的身份:1、针对自然人,不仅要明确姓名,具体出身年月日,家庭住址,有时还要明确在同一户口下的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争取查清楚身份证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判决书的“姓”和“名”一定要做到与公安户籍信息一字不差;2、针对法人,应该弄清楚法人名称,机关,详细办公场所或地址,及法人的性质是有限公司、个人合伙还是独资企业。如果是独资企业,要掌握是以家庭财产出资还是以个人财产出资等等相关证据或者信息资料,如果无法获知具体详细信息,可以在起诉到法院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由法院出面调查取证,以保证诉讼主体的准确性。因为在实际当中,凡是涉及强制执行的案件,都必须做到对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的彻底清查,现如今无论是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全部实行实名制办理储蓄、登记业务,只有提供详细的身份资料,协助单位才能查清楚财产状况,因此诉讼主体的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二,有大量案件没有注意列明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例如《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规定的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担保法》规定的连带保证的连带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担保的连带责任,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人、担保合同无效中的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的分立法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危险、表见代理的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中的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连带责任,不行使归入权的董事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的连带责任等等,其中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递交诉状之处就应当在起诉书中一一列明,以便有利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和最后执行。  

  第三,注意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大多数“法律白条”的出现都与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的诚信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导致部分案件在审理前当事人还是有财产的,可是到了执行阶段因为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无偿转让、赠与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导致财产自然毁灭等现象,使法院在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这些在现实生活当中又是很难去查证的,导致执行停滞不前的情况出现。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做好配合工作。例如扣押车辆时,最好一人盯梢,一人在法院办理手续并与法官协调。两边一定要协调好,有时财产保全裁定办理下来却发现被保全财产已经不知去向,或者是知道被保全财产在何处,但是没有办理完毕法律手续或者法官在忙其他事务而错失良机。还有在债务案件当中可以先申请法院到金融系统对另一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以及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的存款、股票、基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让那些“老赖”措手不及。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诉讼,注意可以把当事人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可以防止借助假离婚逃避案件的执行。  

  做好以上工作,有利于突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线索难寻”等问题;有利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加强完善民事诉讼这一重要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刘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