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张伟与黄娜离婚一案
作者:矿区法庭  发布时间:2010-05-25 16:05:16 打印 字号: | |

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娜: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15091431826 付法官

责任编辑:矿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