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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赵永与黄莉洁离婚一案
  发布时间:2010-05-25 16:07:24 打印 字号: | |

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莉洁:
    本院受理原告马赵永与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15091431826 付法官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