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澄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莉洁:
本院受理原告马赵永与你离婚一案,因你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矿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15091431826 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