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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假日期间警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31 08:36:14 打印 字号: | |
  各庭、室、科、队、执行局:

  为了再次加强我院警车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警车在审判、执行等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深入贯彻九月十五日省高院《车辆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院警车的管理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车辆管理,保证用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费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合理调配、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车辆只准用于押解人犯、刑场指挥、司法拘留人犯和案件执行等审判、执行公务时使用;非执行公务,一律不得使用。

  第四条 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各车辆定向使用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调配  

  (一)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的原则,各部门用车根据工作需要相对固定(车型车号另行确定)。  

  (二)定向使用的车辆,原则上不得另行派用,确需调用,应经定向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三)使用车辆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各定向使用部门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四)各车辆定向使用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派车事宜,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应将上一季度的派车单存根联整理装订后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车辆调配使用的,由用车人在调配部门填写派车单。

  (六)因紧急公务用车,可先行出车,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七)为合理使用调配车辆,两个以上部门同去一地出差,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实行联合派车,单人去外地出差,原则上不专门派车。  

  (八)驾驶员必须凭派车单出车,按派车路线行驶,途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应事先电话报告车辆调配部门并征得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第七条 车辆维修  

  (一)本院所有车辆维修单位应是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单位(确需到外地专门维修站维修的除外)。

  (二)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除无法排除外,允许就近修理,但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汇报。

  (三)车辆维修费报销须附报修单和厂家出具的修理清单。 

  (四)每辆车所配的必备工具,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遗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以不同情况处理:

  (一)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停止在本院驾驶权利。

  (二)因驾驶证、行驶证等证照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方面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三)禁止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进行严肃处理。

  (四)禁止未经许可搭乘无关人员或超员行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犯人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禁止将警车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七)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八)禁止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需派公用车辆的须经院领导审批。

   八、除上述规定外,驾驶员要做到: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服从安排调度,保持车况良好。

  (二)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澄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