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和最具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第一条 在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推行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快捷、方便的速裁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群众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树立法院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根据最高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意见》和省高院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会议精神要求,本院成立小额速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中喜
办公室:设在民一庭
负责人:王俊生
小组成员:王俊生、田淑芳、孙李仓、刘高辉、王建宏、刘博、赵智斌
在本院民一庭、诉前调解中心和韦庄、矿区、庄头、王庄四个人民法庭设立速裁庭,负责民商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审理试点工作。上述小组成员为该庭审理小额速裁案件的审判人员。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1、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部署、协调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2、民一庭是这次试点的牵头单位,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安排、检查、督促试点工作;收集各成员庭室相关数据;总结、归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小额速裁”法庭设在“诉前调解中心”,与“诉前调解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先由“诉前调解中心”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符合小额速裁程序的,由诉前调解中心转立案庭,由立案庭按小额速裁程序专门登记造册立案,<注明“小额速裁”字样>,转相关审判法庭审理。立案庭按统计要求,每月底专门统计“小额速裁”的收、结案情况。
4、各小组成员负责本庭室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及统计汇总。
5、各小组成员每月除报送本月所在庭小额速裁的收、结案外,每月总结“小额速裁”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功经验一份,并报院试点领导小组。
四、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下列案件原则上适用小额速裁审理: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0000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第四条 不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数众多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案件;
3、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4、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再审案件;
5、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6、其他不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五、基本原则
第五条 适用小额速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繁简分流、急缓分类原则。根据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或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让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以速裁方式结案。
(二)自愿、合法原则。在速裁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对于是否愿意调解、速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在速裁过程中,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坚持合法与提速相统一,做到既注重效率,又合法自愿。
(三)高效、便民原则。尽最大努力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使正义及时得到体现;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方便群众出发,落实好司法为民各项措施。
(四)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对速裁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把调解贯穿于速裁工作始终,以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
(五)速裁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速裁工作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速裁工作走近群众,深入基层。
(六)注重总结调研,健全完善速裁工作机制。应注重总结速裁工作经验及对速裁工作的调研,不断健全完善速裁工作机制。
六、起诉和受理
第六条 诉前调解中心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根据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小额速裁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程序性安排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第七条 当事人起诉时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决定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应当编立“民速裁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人民法庭对于本辖区内符合小额速裁受案范围的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审理
第十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
第十一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及征求意见等。但采取前述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到的,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
第十二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在时间和地点选择应注重灵活性,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案件开庭或调解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地点可选择在审判法庭或者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各村(居)民委员会等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予以准许。
第十四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可以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和环节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经审查符合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本院准许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继续审理。
八、调解和裁判
第十六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对案件进行先行调解,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乃至宣判前,只要发现有调解的可能性,即应及时进行调解,争取最终调解解决纠纷,并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
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凡能当庭宣判的,应尽量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后确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当庭指定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如当事人仍有调解或和解可能的,或者案情表明当庭宣判可能激化矛盾,确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不当庭宣判。应当当庭确定定期宣判的时间、地点,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既定宣判时间到庭参加宣判,将缺席宣判,以宣判日期确定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将以上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适用小额速裁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力求简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适用的法律条款可引用现行法律条款或法律精神,也可引用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月内审结,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或者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将案件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已进行的期间包含在审限内。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原已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予扣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本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的异议申请由本院民一庭受理,民一庭指定审判人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九、收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十、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用小额速裁民商事审理案件,应做到审执并重、审执结合。在调解或裁判时,要促使当事人当即自觉履行或者和解结案,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小额速裁法律文书的,可申请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十一、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院对小额速裁的审判绩效进行单独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小额速裁法庭成员每办理一件小额速裁案件,院上发给审判人员办案补助150元。
十二、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上级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