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庄头法庭调解了一起原告李凡(化名)诉被告孔娇(化名)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凡与被告孔娇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3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李小凡(化名),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7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庄头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原、被告双方遂达成了以下调解意见: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李小凡(化名)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