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澄城县赵庄镇乔庄村人,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月,被告王某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2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称他们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遵循我院“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我耗费很大的时间、精力进行调解工作,但收效甚微,原告李某执意离婚,最后只能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联系以前审理的案件,我发现类似案件还有许多,这不由引起我的注意,并深深思考。对于当事人,我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化素质问题。当地群众初中以下文化较为普遍,高中以上文化较少,其政治、经济、历史、哲学等知识所学较少,综合文化素质低,面对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其心态、认识、方法难以满足所需;第二,法律知识问题。当地群众基本上从未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对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法律条文、法律手段等缺乏了解,其对法律的认识只是从电视剧、法制节目等获得的些许片段。具体到婚姻家庭方面,造成其在婚姻目的、对象选择、感情培养、事务处理等方面的困难。
对于法官,我认为也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思想认识问题。是否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否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素质,是否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信仰,是否有不怕艰险、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第二,调解手段问题。是否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是否虚心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请教,是否理论联系实践、学以致用。
作为新时代的一名人民法官,我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发奋学习、勤于思考,努力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充实自己,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澄城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上创造更加壮丽的诗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