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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和解”
作者:党晓明  发布时间:2012-09-25 08:58:19 打印 字号: | |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和谐执行的重要手段。在执行工作中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和解促执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和解的成功与失败,与和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灵活多样的方式依法进行。

  一、是讲法析理法。部分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法院的裁判不能正确理解,也就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应对被执行人的疑问与辩解不能简单地以裁判已生效而无条件执行,而应耐心析理讲法,使当事人懂法、守法、主动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从而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情感交流法。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比如赡养、抚养探视权等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应本着“耐心说服、不伤双方感情”的原则下,与被执行人通过拉家常的情感交流,减少与申请人的对立,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

  三、说服疏导法。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多与当事人沟通,拉近距离,清除思想隔阂,化解当事人双方的抵触情绪,主动放弃自己坚持的部分主张,未执行和解铺平道路,使案件的执行取得双方满意的效果。

  四、是借助外力法。注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与协调,充分利用调解组织及人民陪审员的力量,利用基层组织、同学、好友等合适的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与申请人和解。

  五、是参与执行法。对一些案件,执行人员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主动邀请当事人参与执行,当申请人亲眼见证执行过程,消除其对法院的误会和不信任,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和信任。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自己的要求,促成案件和解。

  综上,和解执行案件,不仅仅要注意方法,更重要的是执行人员要将自身的情感融入其中,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  和解执行预案。因案而宜,就会做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从而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的相互结合。
来源:执行局综合科
责任编辑:党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