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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调解方法的适用
作者:左庆华  发布时间:2012-10-12 09:55:37 打印 字号: | |
  摘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充分认识到大力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结合我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在体会和思考的基础上,本文拟就案件调解方法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究,以期对审判实务能有所帮助。

  一、法官应具备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内外兼修使其让人有充分信赖的人格魅力。

  我们所谈调解方法,不能回避的是法官在思想上有无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有无强烈的社会良知和公正意识,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那里,这些绝不是套话、大话、空话,因为“态度决定一切”。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讲过“任何本领都没有比良好的品格和态度更易受人欢迎,更易谋得高尚的职位”。我个人认为将它放在我们的调解工作中也一样适用。这是因为在我们的工作中接触的普通老百姓,如没有真正为百姓解困谋利的意识,你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工作情绪都会大打折扣,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勉励自己“一次能办完的事不让群众跑两次,一次办不完的事必须向群众说清。”有处处为群众着想的念头,就让群众树立对法官的信任感。法官还应具有公正、中立、平等、坦荡无私、刚直不阿、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人格魅力,才能让群众尊敬、有助于调解工作有效进行。发自内心才是真实,才能持久。只要构建有群众信任的调解氛围,调解工作就有良好的开端,这充分体现在今年6月所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历经多方协调长达八年之久未能解决,后法院从服务群众着想,组织双方面对面在三天内调解成功,并执结完毕,社会反响良好。

  二、角色互换。

  即当事人间换位思考、法官的换位思考。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双方多用对方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及现实结果去理解对方的所作所为,从对立的角度了解他人的苦衷,通过角色互换,切身感受对方心理,缓解双方对立矛盾,为调解成功创造更多把握:如在追索子女抚养纠纷中涉及抚养费拒付问题,使承担义务方明白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正常的父母与子女家庭关系。设身处地为对方情感上所遭受的痛苦着想。而且法官更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例如对多病、年老、年幼当事人建议让其选择委托他人依法代理调解等诉讼活动或法官上门调处,以免除其奔波之苦,减轻其诉累。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会说如我在你境地,我会如何。在引导、劝说过程中,有的放矢提出自己对双方争议事实的认识观点,让当事人提出实质性调解方案,勿将自己置为当事人之上。使群众产生抵触情绪,将不利于调解的顺畅进行。亦要在具体调处债务等案件中纠正只让原告做退让,被告捡便宜的错误做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当事人投入真诚、朴实的感情,从多角度观察、思考纠纷,加强彼此沟通,一些对立矛盾就会得到化解。这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三、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整合力量联动调解。

  在日常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官司一进门,说情便上门”的情况,有时感觉这是种压力,担心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另一角度来讲,处置得当,反而成其为一件好事。通过与这类说情人良好沟通,反而让我们调解更顺畅。因为仅凭法官或法院一家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官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善于将不利变有利,借助大环境、依靠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各类调解组织等来自各方面的力量,从不同角度,采取非诉与诉讼相衔接方式,及早化解矛盾于诉前和诉讼中。不放弃任何可能的调解机会,乘势而上,趁热打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后,抓紧时间尽快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功亏一篑。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

  四、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创造性开展调解工作。

  在实践中要针对不同当事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采取有区别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调解,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办结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所接触的当事人从文化程度上、法律知识上、认识水平上有高低,对于低者,要从最基本的法律宣传做起,使当事人对法律有认知,其产生的疑问也得到耐心细致的解释。当事人从内心会对法院、法官建立基本的信任感。进而权衡利弊,积极正确处分权利。对于高者,则法官要把握案件焦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从正、反二方面客观论证,让当事人认识到法官提出建议是实事求是、全面的。从而能接受调解建议。有些当事人道德水平不高,纠纷也因此而起,对这些人先进行社会道德教育,对每起案件调解前,应做到熟悉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熟悉案件事实,才能胸有成竹,用较好的语言技巧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样的观点理由,由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语言,从不同角度去说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有的人说出来当事人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则抵触反感。这即是为何同一个案件,由不同法官承办效果会不同的道理。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不同的对策,对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民事案件中,注意婚姻家庭案件调解重点放在有过错或经济状况较好的一方;继承纠纷案件则多利用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劳务合同案件则重点在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案件,确认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明确双方责任大小,再提出赔偿的数额,多做义务人的工作,以解决受害人及时获赔的诉求。而法官进行实质调解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当事人错误认识要用事实和法律准确阐明利弊,促使其态度转变。在去年调解的一起财产赔偿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曾经村组、工商机关处理未果,对立情绪极大,一度有流血事件发生的隐患。原告因对方销售伪劣水泥致其建房受损,诉请由最初不足三万上升至八万余元,被告则认为其只是销售方,责任应全由生产方负担,自己对此分文不赔。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当我们向当事人举出类似案例,告知相关规定;实地勘察受损现场后,双方都增强了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和认同。通过邀请专家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多次耐心细致调解,案件最终圆满调解执结。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较多民事纠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属“争气官司”,而纠纷起因并非不可化解,此时,法官应像“智慧的猫头鹰栖息在橡树;看得越多,说得越少,听得越多”。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和辩论,让当事人将内心真实想法宣泄出来。了解双方分歧,把握案件焦点。继而定下切实可行的调解预案。适当适用“冷却”或“热处理”的调解方式。有张有弛,看准火候和时机,促成双方纠纷调处解决。

  总之,想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来指导案件调解工作是不现实的。调解有方法,调解无定法。提高调解成功率关键是法官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创造性开展工作。惟有在实践中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圆满调解各类纠纷和矛盾。
来源:诉调中心
责任编辑:左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