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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自认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12-10-23 17:46:01 打印 字号: | |
  诉讼上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承认的事实包括全部事实和部分事实。诉讼上自认可以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后果,也对法院裁判认定事实具有约束力,对查明双方诉争事实,及时审结案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上自认正因为有如此突出的作用,因而证据规则为其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只有严格依照设立的程序确认的诉讼上自认或符合条件的诉讼上自认,才会产生诉讼上自认的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审判实践,诉讼上自认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自认必须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对象永远是事实而不是非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其他东西,也不是针对诉讼请求,否则构成认诺。如张三承认借有李四4000元钱是自认,张三同意归还李四4000元钱则是认诺。

  (二)自认应当“明确”。自认必须是明白、无误、确定地加以承认,不能“可能”、“大概”、“估计”、“大约”、“仿佛”、“依稀”、“差不多”,要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表述,以免影响自认的效力。

  (三)拟制自认(默示自认)。应注意法官的释明义务,必须予以“充分说明并询问”。“说明”、“询问”两项程序性事务必须做到。说明是说自认的后果;询问是要自认方表明态度。对当事人表示“不知道”或“不晓得”的,也同样适用此规定。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