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领域中的一个独特范畴,它既兼具社区矫正这一属概念的诸多共性,也形成了作为其种概念的个性特征。文章从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入手,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期对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在于矫治犯罪人,使之改恶为善,复归社会”。社区矫正就是基于这一思想而产生的社会救济制度。矫正本身就是“通过矫治而使之归正”含义的浓缩,通过采用教育督导而唤起被矫正者的良知、尊严和责任,实现被矫正者和善良环境之间的互相接纳,帮助被矫正者放弃犯罪人格和犯罪行为,完成健全的社会化过程。在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时,矫正的上述价值目标显得适当和重要。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把符合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借鉴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的有益经验,推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其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日趋严重给社会带来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简单,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违法犯罪的动机往往较为单纯,盲目性、冲动性和偶发性较大。近些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日趋严重。以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未成年被告人数不断上升。且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整体上违法犯罪年龄提前;二是团伙问题比较突出;三是违法犯罪主体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较为普遍,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突发问题不容忽视,农村未成年人、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断上升;四是行为指向主要集中于财产型、暴力型和性行为方面的违法犯罪。
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我国法律采取了刑事处罚和非刑事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采取监禁刑的刑事处罚措施,执行机构为少年犯管教所。非刑事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工读学校学习、政府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社会帮教四种形式。传统的矫正模式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甚至未成年人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体系,改善治安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势在必行。
(二)社区矫正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正的主要方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刑罚制度经历从死刑、肉刑为主到以监禁刑为主,再从监禁刑为主到非监禁刑为主演进的历史,现在又进而向着恢复性司法执法的方向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罚理念的进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罚制度以及现在普遍使用的监禁刑制度的局限性,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慎重的态度,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特别是刑罚轻缓、人权保护的理念进一步传播,刑罚目的也逐渐由重惩罚报应为兼顾矫治教育等多元目的。
对未成年犯应尽可能让其不在监禁环境中服刑,对必须在监禁环境中服刑的未成年犯也应尽可能让其转移到非监禁环境中服刑,这是世界上对未成年犯行刑发展的趋势。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诸如《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以及对被实行监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并为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与国际行刑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率较低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立法上的制约,从总体来看,我国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适用范围狭窄。目前,认为社区矫正尤其是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过低,已经是法院和学界的共识。
(二)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了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需要结构的评估,从而确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处在探索阶段,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研究较少,缺乏与未成年犯罪人单独、深入的交流和沟通,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够,没有建立起个案矫正制度。矫正工作者通常不能突破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戒备取得他们的信赖,因而很多工作都停留在表面状态上,不能完全使未成年犯罪人从内心深处得到净化和矫正。
(三)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矫正相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置没有形成足够的约束力,缺乏针对性,对矫正对象的吸引力不强,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四)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效果不理想
就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尚不健全,执行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的信心。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过程中,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比较难, 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 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激励作用。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策
(一)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
对于社区矫正的对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5种罪犯。上述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没有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别开来,没有很好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这既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不适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要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上述法定五种情形的适用率。一是在管制刑罚适用上,克服司法理念的落后、管理的不力、执行的松散等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来丰富管制的内容,完善相关制度,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二是加大缓刑的适用力度,考虑到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规定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三是依法适度放宽适用假释的标准,如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四是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上,由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政治权利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这一刑种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效率并不高。可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剥夺各种对其发展不利的权利,如禁止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晚上外出,禁止喝酒等等,这种做法更显具体、灵活。
目前,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进行判决前的调查。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判前调查制度来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司法部于2004年5月9日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也体现了这一思想,该《办法》第10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积极配合。可见,隶属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矫正工作机构,有义务在社区矫正裁决过程中就提前介入,通过一定的调查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决。建立判前调查制度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全面考虑“犯罪人”而不仅仅是“犯罪”的情况,从而客观、公正地做出对未成年人最适宜的判决,还有利于该未成年人以后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设计。但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已进行尝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实施社区矫正的个案管理和分类管理
根据李斯特的观点,刑事政策主要应以特别预防为其目的,应依照犯罪人恶性程度的差异以及犯罪具体原因的不同,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从刑罚个别化的角度出发,就应针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遇措施,诸如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或者非监禁处遇措施,以达到“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 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我们可以把这个原则借鉴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个案管理和分类管理上来。
个案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要做好个案管理,首先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需要评估。风险评估是根据服刑人员各种变量因素进行综合打分,如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历史、个人的特点、家庭的状况及环境等。需要结构的评估则包括个人生理、心理以及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需要,从而确定对罪犯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然后,根据风险评估和需要评估的结果,在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做到监督个别化、教育矫治个别化、奖惩个别化和帮助服务个别化。
分类管理是开展社区矫正实际有效的方式。在社区矫正方法上,采取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的方法,从而实现社区矫正中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分类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区分为几类,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实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使矫正工作有的放矢,同时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人员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
(三)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我国社区矫正刚刚起步,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的数量少,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而目前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是比照成年犯的项目来进行的,这显然不科学。笔者认为,完善社区矫正项目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完善现有的矫正项目。具体来说,增设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义务,在对管制刑、缓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罚金、接受文化教育或职业训练以及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等内容;充实缓刑考验期的行为规范,增加对缓刑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比如在一定情况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令、家中监禁等。社区服务令, 即命令矫正对象在其社区做公益性的、提供无偿劳动、服务或参加相关活动的命令,除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其他矫正对象都可以适用。家中监禁是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矫正对象在特定的期间限制在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家访或电话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具体操作上,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实施宵禁、家中限制和家中监禁,一旦违反规定超过一定的次数,可以易科社区服务或者管制,如有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易科拘役,或适用监禁矫正。此外,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试学基地和推荐就业基地等,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抢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完善奖惩措施
奖惩措施是搞好社区矫正管理的重要措施,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奖惩措施包括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日常行为奖惩中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三个等级;处分分为警告、记过两个等级。日常行为的奖惩考评意见由司法所提出,是衡量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的重要指标,也是司法奖惩的依据。相关部门不仅要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计分、奖惩办法和程序,而且就如何与有关公安、审判、监狱机关衔接配套的制度标准予以规范。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强调政法各部门的协调、制约和配合,建立相互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分工合作。
另外,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学习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村组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五)逐步完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电子化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无线通信网络,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动态管控。它的建立,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供了信息化、智能化的高效管理平台,随时实地掌控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动态及行踪去向;具有网络办公功能,实现档案管理、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具备报警信息功能,提醒工作人员注意监控某个社区服刑人员动向;通过适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温馨警示语等方式,预防和制止社区矫正人员“走回头路”。通过定位终端手机,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只需坐在办公桌前,轻点鼠标就能完全掌握服刑人员行踪,在高科技“电子围墙”的监控下,有效防范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涉嫌严重犯罪、脱漏管、擅自外出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