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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农村民间借贷
作者:刘博  发布时间:2012-10-26 16:21:24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特点是: 

  (一)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二)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现今的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很难收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规范,其经营活动随意性加大。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在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法院职能发挥

  由于民间借贷的固有风险,大量纠纷开始出现并进入诉讼,法院作为司法公权力的承载者,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适用者,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纠纷,应该更加理性平和地对待,通过司法功能的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应不断注重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强对法官的培训,通过经常性的、连贯性的培训,不仅仅要培养出法律知识精通、业务水平过硬的专家型法官,更要培养出善于调解、精于调解的亲民型法官,以求得更多地把矛盾和纠纷妥善调处,使得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的统一,努力营造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和谐社会。
来源:庄头法庭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