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签订协议,甲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以六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将车款付清后,甲将车辆交付给乙,并约定第三天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乙在去办理过户手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乙负全部责任,丙无责任,经交警大队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丙遂将甲、乙二人以及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丙的各项损失。
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一般以交付为标志,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就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手车的买卖市场火爆,而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又有很多时候不能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甚至出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转让,根本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就出现了本文案例所提到的问题。对在车辆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由车辆登记的登记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该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对业已交付的又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笔者认为应该由买受人来承担责任,因为当双方达成协议,付款交车的时候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关系,车辆所产生的风险就已经随着车辆的交付而变更,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所设置的一项政策,虽然双方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但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已经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手里,出卖人虽然仍是该车的登记车主,但是已经不能实际控制该车,因此,在未过户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应该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相似的是关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