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13年5月7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具体内容有:
一、思想上正确认识活动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假冒伪劣的侵权商品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院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职能作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审判活动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接到活动通知后,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安排相应事宜,并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领导小组,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宝军同志任组长,张波、刘长生、张斌丽三名同志为成员,刘长生同志负责此次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结合工作实际,狠抓落实情况
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加大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重视运用财产刑惩处知识产权犯罪,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认真履行司法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加大对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综合运用侵权民事责任方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贯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依法适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知识产权保护特有的法律制度,发挥各项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独特作用,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予以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制度。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坚决制裁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权威。采取裁判文书上网、邀请有关人士旁听庭审、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增进全社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与认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