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一种极为常见的经济现象,相应的司法领域中民间借贷纠纷在经济案件中也占了较高的比例。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案情的差异,利息计算的方法也存在较大差别。现笔者尝试结合实际对办案中涉及借款利息的如何计算,列举以下四种情形:
一、定期有息借款。该种情况比较容易解决,即利息=约定利率*借款时间。笔者尤其指出的是,期外利息计算与期内利率应保持一致。
二、定期无息借款。该种情况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不定期有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但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有息借款。实践中,一般自借款合同生效次日起开始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应引起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应将借款交付之日认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时间,而非合同订立之时。
四、不定期无息借款。此类案件借贷双方在借条据上既无约定借款利率,又无约定借款期限。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无息借款,但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与定期无息借款的逾期利息计算有所差异,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在实践中又有两种做法:1、自起诉之日起开始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自判决之日起开始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计算方法,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一种催收方式,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以诉讼过程作为缓冲时间带符合法律规定,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应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审判实践的利息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