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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七天便离婚 彩礼嫁妆怎返还
作者:张世强  发布时间:2013-05-28 08:44:36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仅七天即分居生活。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女方主张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双方矛盾难以调和。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嫁妆归女方所有,女方适当返还男方彩礼。

  2012年3月,原告解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包括:现金25200元、衣服折价7000元、手机1部、化妆品1套、棉花48斤、土布3个、被里布2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婚后双方因夫妻生活相互指责埋怨,矛盾激化。在共同生活仅7天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35000元及“三金”。

  虽然本案双方情绪较为对立,但韦庄法庭的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释法明理,沟通协调,经多轮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仅7天即分居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期间较短的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应适当返还原告解某婚前给付的彩礼,法院酌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彩礼现金18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被告嫁妆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至于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120000元,因缺乏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