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李某与田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判决被告田某赔偿李某各类费用共计3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田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田某又与李某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只要李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田某同意在一周内支付全部赔偿款。李某遂向法院撤回了申请。到期后田某未按协议履行,李某又再次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能再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某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已经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债务人的承诺而使权利人放弃追索,即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应视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故李某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观点,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较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方式应有三种情形,即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由此可推理,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方式也应该有三种情形,即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反之,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允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能够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问题。其次,虽说《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其的私权,如何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均不应过多予以干涉。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并不受影响,仅限本次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申请执行人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再申请执行,且在执行程序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