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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公正还是否公正?
——黄胜案反应出监督的缺失
作者:苏平刚  发布时间:2013-06-27 10:30:41 打印 字号: | |
  从2012年起,网上开始流传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黄胜的相关消息,如黄胜外号是“黄三亿”、贪污90亿美元、包养情妇46名,拥有房产46套,家属已全部移民海外等等。

  2013年5月3日,网上的传言得到一些证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黄胜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胜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胜的犯罪行为长达13年,受贿对象人数较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然而,黄胜的违纪犯罪行为因群众的举报得以查处。党设立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有监察部门,国家权力机关设立有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责,他们各有权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黄胜案是一例,相似的案件还有很多,都不是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查处,更谈不上及时查处。这反映出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的缺失。黄胜的判罚先不说是否过轻,起码犯罪得到了惩处,正义得到了伸张,我们可以感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迟来的公正还是否公正,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至少,值得纪检监察部门思考。
来源:庄头法庭
责任编辑:苏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