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受被告王某雇佣,担任被告王某所有车辆的驾驶员,2011年9月,原告张某按被告王某要求将一批管材由甘肃兰州出发送至青海玉树。原告张某抵达目的地后,在解安全绳时,因装载货物突然滑落,躲闪不急被砸伤。现就赔偿问题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与该车的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事故发生过程各方没有争议,仅就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争议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是发生在车辆停止过程中,车辆没有行驶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按雇佣关系由雇主即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分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虽然是在停车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货车的使用不应仅仅局限在行驶过程中,货车的作用是运送货物,因此装货、卸货均是对货车的使用,因此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货车的行驶过程,还应包括装货、卸货的过程。此案中被告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负担。
对以上两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卸货人在卸货过程中因货物脱落被砸伤,是否应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但该条款中并未对何种情形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按照通常理解,货车的作用是运送货物,装货、卸货是运送货物的必然过程,因此“货车的使用”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装货或卸货的使用。此案中原告在卸货过程中被车上货物砸伤应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