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中午10时左右,韦庄法庭来了几位“不速之客”。其中有一个人左大腿残疾,走路一瘸一拐。他们一进门就拿出一面锦旗,送给法庭工作人员,紧握着法官们的手,嘴里连连说“谢谢”。这些人是什么人?为什么送锦旗呢?
原来,这个送锦旗的残疾人叫张林。2012年1月张林乘坐老乡孟虎的面包车从西安回韩城老家。当行驶至京昆高速孙镇至澄城出口区间时,因孟虎怀疑前面货车(党荣所有并驾驶)上的物品砸坏挡风玻璃,遂在高速公路上追赶并拦停货车。货车停车后,孟虎与党荣发生争执,张林上前帮忙。货车启动时,张林趴在货车右侧车门处,不幸掉落下来,被货车轧断左腿。因与张虎、党荣等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6月,张林将孟虎、党荣以及各自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澄城县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710860.5元。被告党荣及其保险公司以该案无现场、货车未碾压张林、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韦庄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谈话,了解事发经过;从交警部门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法院认为:张林、孟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私自拦截车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党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驾车致张林严重受伤,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承保被告党荣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张林42万元,被告孟虎赔偿张林66715元,被告党荣赔偿张林11336.6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感谢一审法官对该案的艰辛付出,遂出现了文章开头描写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