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的逐年增加,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往往比较严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澄城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为基础,详细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现状、原因,并就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几点建议,以便能更好的审理此类案件。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赔偿责任 调解
建议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数量在逐年增加,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针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现就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10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查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现状,对如何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现状。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澄城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受理该类案件46件;2011年受理56件,同比增长21%;2012年增长到了72件,同比增长28%;2013年因“最严交规”的施行,数量增长速度有所下降,截止2013年10月底共受理该类案件65件,同比增长6%。
造成交通事故案件增长过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交通事故绝对数量增加。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和机动车、电动车数量的大幅增长,交通事故数量上升迅猛,导致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其次是处理机制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发生事故纠纷后,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最后是电动车数量的快速、爆发式增长。近年来电动车作为一种新的代步工具,由于便于操作、价格低的原因,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数量快速增长,但由于驾驶员大多未经过任何的培训直接上路,缺乏必要的驾驶常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很多。澄城县2012年发生的大大小小近千起事故中,电动车的占到了30%的比率。
2、调解率低、上诉率高。澄城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年来的调解率一直不高,基本维持在30%-50%之间,能调解结案的主要是一些比较简单,赔偿数额较小的事故,上诉率则在8%左右。
造成调解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赔偿标准不统一,如对确认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问题,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没有统一标准,简单适用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人均纯收入明显不妥。二是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出庭人员不同意调解,因为保险公司内部对调解案件审查程序比较严格,且要求多、责任大,出庭的代理人宁可多判也不愿意调解。
造成上诉率高的主要原因还是赔偿标准不统一,法院与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之间的赔偿标准也会存在较大差别。
3、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案件执结率较高,未按规定缴纳保险或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执结率普遍较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标的普遍较大,几万元标的的非常普遍,多的超过百万的也有,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事故责任方多数无法支付巨额的赔偿款。
4、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重较大,且责任比较重。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代步工具,近年来数量不断增加,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受理的65件交通事故案件中,42件涉及摩托车和电动车。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员多数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培训,缺乏基本的交通常识,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5.伪证较多,法院对相关赔偿费用的审查、认定困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因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造成赔偿数额悬殊较大,原告方会想方设法提供一些虚假证明,且这些证明均加盖了单位或者村委会、社区的公章,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难度增大,同时造成原、被告之间矛盾加大。
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还有很多其他非常显著的特点, 在此就不一一叙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为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案件标的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又多会遇到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保全措施,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经常遇到的问题必须予以重视,既可避免案件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又可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1、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例如驾驶员、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机动车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关系,挂靠关系,保险公司交强险与商业险不同的赔偿规则等,只有明确的区分各种法律关系,才能正确的落实责任,避免案件的错判。实践中,有些关系容易区分,有些关系很难区分,例如有些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货车时的销贷关系与挂靠关系,两者之间关系区分起来很难,但不同的关系对责任承担将有很大区。
2、鉴定不规范导致证据认定困难。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车辆损失的,交警部门一般都会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公司也会进行鉴定,车主维修车辆后也会出现一个维修费用,各个结果很难统一;有人受伤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也会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按照交警部门要求委托鉴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否允许重新鉴定,法院将面临两难选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3、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应该办理驾驶执照?电动自行车应不应该购买保险?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现有的电动自行车基本上都超过了40公斤、时速20公里以上的标准,但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及是否购买保险暂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给法院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
4、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较多。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基本上都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原、被告双方经常会认为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公,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对法院来说,仅是当事人提供的一份书面证据,需要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并非必须认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设置专业审判机构,推进专业化审判。
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能占到侵权案件的50%,也是侵权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在法律适用、责任认定、数额计算上专业性都比较强,由专门人员审理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同时,设置专业审判机构也有利于处理好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协调问题。
2、上级法院尽快统一赔偿标准。
鉴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道赔案件裁判标准,尤其是赔偿标准规定不够明确统一。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庭室之间及保险公司认定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上级法院应尽快细化统一赔偿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统一性,既可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也能降低上诉率,增加调解率。
3、加强与交警部门协作。
交警部门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处理方,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由交警部门协调解决,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作,如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或在交警部门设立专门的事故赔偿法庭等,都会更快、更好的化解交通事故案件。
4.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各级政府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该基金的救助范围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使用条件较为严苛,建议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增加救助基金的数额。
现在渭南大部分县、市仍未按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尽快落实该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受害人予以司法救济,既可最大限度的减轻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的伤害,又能杜绝各种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5、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重新划分,加大医疗费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中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0元,而多数事故后伤者的医疗费都会超过10000元,有些甚至几十万元的医疗费,交强险10000元的标准很难起到有效帮助受害者的作用,因此,应适当调整交强险各项的赔偿限额。
6、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的增加调解率。
调解结案既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结果,又能及时使当事人拿到赔偿款,不但能做到案结事了,又能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法官应树立起调解结案的认识,尽最大的努力,想尽办法使案件调解结案。
四、结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理最多的侵权类案件,能占到侵权案件的一半左右,且往往造成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比较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比较深,不能很好的处理该类案件,使受害者不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会造成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法律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6月出版
[3] 《南京市中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中国长安网 www.chinapeace.org.cn 2013年6月20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