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诉讼中能够起到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案结事了的效果,在执行中亦能发挥充分的作用。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快速处理执行了一起35万元标的“骨头”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家住西安市张某与澄城县城关镇的王某在西安市长期的生意合作过程中建立了朋友关系,2012年6月,王某因有事向张某借款40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还款5万元,剩余35万元未付,张某向王某索要未果,诉至澄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清偿张某35万元欠款,王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诉。2014年1月向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
执行中,办案法官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到庭履行义务,但王某一直躲避不见,该庭全体人员先后数次到被执行人家催促家人寻找王某到庭,经其家人联系,王某到庭,对该案标的和事实予以否认,经执行人员给其做针对性法制宣传,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表示他现在生意不佳,手头没钱还款。该庭执行人员想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原系朋友关系,因此事导致双方关系疆裂,所以选择了从重情义的角度出发,先背对背给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考虑到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较真,不利调解进行,给其律师说明调解机制的好处,既尊重法律,也尊重事实,但也要考虑中国人的重情义的优良传统,让其律师和执行人员一同回避,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面对面交谈,经两个多小时的工作和全庭同志苦口婆心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分三次,三笔款,三个期限,由王某自行给付张某。当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协议上签字纳印后,两人脸上露出朋友般的笑容。执行人员看着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握手言好,直至离开法院大厅,此时,下班时间已过,天色已黑,执行人员心中感觉无比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