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号上午10时许,白水县城关镇冯某手拿着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内容为被告于五日内返还原告陕Exxxxx小型轿车一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2000元。执行局综合科审查后随即予以受理。
11时左右申请人冯某再次满头大汗闯进执行局综合科办公室,上气不接下气的说:“自己的小车在县城正街四路口出现,快点给我执行”。听到此消息后,两名执行人员放下手头正在进行的工作,迅速协同三名法警和申请人一并赶往现场,将涉案车辆和当事人一并带回法院,经过执行人员一个多小时给被执行人多方做思想工作,宣讲法律知识,被执行人愿将涉案车辆返还。申请人也本着谅解的心态非常大度的自愿放弃了扣车期间的损失,双方把手言欢。当申请人拿到车钥匙时,激动地握住执行人员的手说:“我一个外乡人,本来想着在澄县执行这个案子会非常难,没有想到澄城法院当日立案,三个小时就帮我执行完了我的案件,你们效率太高了,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