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是银行为了方便客户,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先行透支使用,然后再还款或分期付款的电子货币。但是部分不法人员却利用此种方便,恶意进行透支。6月20日,澄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振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澄城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4270300023529208。随后用该卡于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先后在新疆、甘肃、陕西等地以消费、套现等方式,累计透支本金463494.03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463494.03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王振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