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约定:张某将其经营的一辆货车(张某以分期付款形式从甲公司购买)出卖给王某,价格30万。协议签订后,王某付给张某2万元,张某将车辆交付王某经营使用。后来王某陆续又向张某支付了8万元。2011年12月王某遇车祸去世,货车报废。张某向王某之妻李某索要剩余车款20万,李某以自己不知情、与王某经济分开为由,拒绝偿还。2012年5月,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车款2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王某生前从张某处购买货车所形成的债务,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否如何偿还该债务(偿还一半或者偿还全部)。
三、处理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与其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张某对该约定知晓的。故20万元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故李某应对剩余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