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信用卡诈骗罪。多数被告人因缺乏法律常识、存在侥幸心理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令人非常惋惜。澄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
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澄城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随后用该卡先后在新疆、甘肃、陕西等地消费、套现,截止2013年5月累计透支本金463494.03元,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归案后,王某无经济能力归还上述欠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周某系澄城县某事业单位职工。2010年11月其在建设银行澄城县支行办理龙卡信用卡一张,同年11月23日使用该卡购买轿车一辆,在归还部分车款后,拒不归还剩余车款,并持卡在西安、洛阳等地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6月,共计拖欠银行本息共计10000余元。银行使用电话催收、邮寄催告函、上门催收的方式向周某追索欠款,但周某长期避而不见,且更换了手机号码,以为这样银行就对他束手无策。到案后,周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立即偿还了欠款。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本质上是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了短期借贷关系,本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信用卡具有一定的透支功能,但如果利用该透支功能恶意占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则构成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所以,作为持卡人,我们应该合理消费,及时还款,珍惜信用;同时学法守法,避免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