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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的农村居民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作者:张世强  发布时间:2014-06-30 11:12:1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中学生陈某骑着自行车上学,当行驶至城里一处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陈某身受重伤。后虽经治疗,陈某构成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经多次协商,但未果。陈某将张某及其所属公司和该汽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超过的损失要求由张某及其公司共同赔偿40余万。就陈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两被告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陈某的伤残赔偿金三被告均有异议认为,认为受害人是地道的农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但原告方认为陈某长期在城里上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由于按不同的标准赔偿数额导致的结果差别巨大,双方寸步不让。

二、争议焦点

  针对本案应该适用何种标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理由是,陈某是农村户口,虽然在城里上学,但其每天并不在城里居住,每天晚上回农村生活消费,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而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理由是虽然陈某系农村户口且其每天往返于城里与农村上学,从小学至初中一直在城里读书,其在城里多年上学的行为连续。另外,虽然陈某每天晚上回农村休息,但其白天在城里上学且生活,其消费与一般城镇小孩相比,只有数额的多寡并无本质的差距,其同样是在城镇生活并消费,其主要消费地应认定为城镇,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不足以反映其主要消费地的实际标准,故此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农村户口未成年人若长期在农村上学、生活,那自然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倘若农村户口未成年人长期在城镇上学、生活,则其在城镇上学、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是走读学生的行为该认定为长期在农村还是长期在城镇上学、生活?目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赔偿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生活保持其原有的水平,不至于因为受到伤害而使其生活水平存在实质性的下降。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既然已经脱离农村,来到城镇上学、生活,那么他们的生活质量及受教育水平较原有农村的层次有所提高,并逐步与城镇居民水平接轨。本案中,虽然李某每天晚上回农村休息,但其白天在城里上学接受教育且生活,其教育消费与生活消费与一般城镇小孩相比,均是在城镇生活并消费,并无本质的差距。在这种情形下对其造成损害所应支付的赔偿金,应本着能够满足其继续在城镇上学、生活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二,从生活消费支出考虑,农村户口的小孩在城镇上学、生活的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并无实质差别。农村户口的小孩在城镇上学、生活消费期间,对该城镇所作出的贡献(如纳税、缴费)与城镇小孩并无差别,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对其所居住的城镇负担着与城镇居民一样的义务,那么,当其在城镇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享有与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即当其人身受到损害造成残疾时,其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第三,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学习或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相关的法律精神,司法解释已经考虑到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的损害赔偿标准要与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农村居民发生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区别,而且都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的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实际问题已被有关部门所深刻认识,并对原有的规定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调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而且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