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城法院矿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使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2013年2月21日,被告在熟人介绍下从澄城县信用联社尧头信用社借款20万元,原告属银行工作人员,根据银行内部规定,原告对该笔贷款承担包放包收包效益的全额责任,期满后,被告在原告的督促下仅还贷款17万元及利息,下剩3万元的贷款及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下剩贷款及利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清偿,根据银行的内部规定,原告代被告清偿下剩的3万元及利息后,于2014年5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代为偿还的3万元及利息。矿区法庭接到案件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就联系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经主办案件法官和庭长商议后决定上门了解情况,后在被告村委的带领下来到被告家,经过和被告的促膝长谈,了解到,被告确实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但实际使用人不是他,而是他的一个亲戚,实际使用人做生意赔了钱,现在欠了好多外债,了解情况后,赵庭长和王法官多次找到原告,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反复做原告工作,最终,以2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场履行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