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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一起事故两种选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作者:刘高辉  发布时间:2014-07-15 09:42:56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4日,死者郭某乘坐合阳县发往西安市的班车,途径澄城县境内,郭某乘坐的班车与另外两车发生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郭某当场死亡,经过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该班车无责任,另外两辆半挂牵引车各承担一半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父母将此次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两辆半挂牵引车及各自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各项损失53万元,该案经过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赔偿款也均已履行完毕。

  此案虽已审理终结,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问题。此案中,当死者郭某购票乘坐上合阳县发往西安市的班车时,死者即与该车所在运输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该车承担起了将郭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若不能安全、及时的送往目的地,该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该车与另外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郭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各方的侵权责任。此时,受害者郭某父母基于此次交通事故就同时产生了两个请求权,既可以以违约责任起诉该车所在运输公司,又可以以侵权责任起诉该起事故的责任方及保险公司。

  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不能同时请求,只能择一起诉,这时,就要考虑选择哪种选择对自己更有利,因为此处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处理结果等各个方面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侵权责任则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死者父母在考虑到事故责任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最终选择了侵权责任诉讼,本院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责任编辑:刘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