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下午2时许,原告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韦庄镇业善街南门口十字,与被告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栗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栗某本人及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因被告刘某急于将原告栗某及另一车上人员送往医院,双方均未向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也未保护事故现场。栗某被送往业善卫生院后,因锁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遂转往澄城县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十余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2000元,被告刘某仅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整。
韦庄法庭干警在向原告了解基本情况后,又向被告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原、被告在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上争议较大,又详细询问了当时两辆摩托车上的三名乘客,结果仍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按照正常情况,当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无法确定责任时,就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对两辆事故车辆进行痕迹鉴定,以便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准确落实双方责任承担问题。但考虑到本案标的较小,双方当事人亦不愿意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承办法官从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车主应按照交强险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这一方面入手,告知被告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肯定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样下来,只要被告在此此事故中有责任,不管是次要责任还是主要责任,赔偿的数额上,差异并不大。
被告刘某在承办法官的解释中,详细了解了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后,表示愿意进行调解,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经过韦庄法庭干警的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00元,双方在拿到调解书时,亦同时将赔偿款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