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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措并举、务实创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作者:梁中喜  发布时间:2014-08-28 17:09:05 打印 字号: | |
  我是澄城县人民法院主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梁中喜,下面我把自己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作法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以汇报:

  一、织好人民调解网络,搭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平台。

  2008年7月,我们从县情出发,建立了覆盖全县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在澄城法院的提议下,县委、县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及法院院长为副组长,各综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各乡镇、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的大调解格局。同时,澄城法院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在全县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聘请了266名人民调解员,设立了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通过健全的组织和网络,结合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一村一法官”活动和渭南市市委政法委开展的“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活动,我们深入村组社区主动化解矛盾纠纷。2013年6月自己到所包联的赵庄镇西永固村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在人民调解员薛仓海家中了解到他们村的张某在拉小麦时,不小心撞坏了薛某的架子车,薛某便扣押了张某的拖拉机,问清基本事实后,自己同薛仓海一起立即开展调解工作,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从乡土人情到邻里关系情理交融的沟通引导,最终说服双方当事人,薛某返还了拖拉机,张某免费为薛某拉小麦3次,双方握手言和。人民调解网络构建以来,约80%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开辟了澄城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新局面。

  二、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加宽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连接通道。

  2009年7月,在澄城法院党组的支持下,自己起草了《澄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的若干规定》,指导设立了诉前调解中心,调整了三名资深法官专职从事诉前调解工作,聘请了12名人民调解员常年参与诉前调解,实现了机构、人员、工作三到位。我们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为了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诉前调解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不立案、不收费、不强迫的澄城特色,受到当事人的欢迎。2013年10月15日中午,福建果商魏某与冯原镇孙堡村张某因苹果价款纠纷发生矛盾,魏某要求澄城法院诉前调解,自己立即带领苹果营销巡回法庭的法官到孙堡村调查处理,在人民调解员车富仓的积极参与下,经过3个小时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院苹果营销巡回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借助人民调解员巡回审理苹果营销纠纷案件的事迹先后被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渭南电视台进行了报导。2008年以来,全院共受理诉前调解案件1360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45%,为当事人免除诉讼费68余万元。诉前调解工作,实实在在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适用好小额诉讼程序和司法确认工作,体现人民调解优先原则。

  新的《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小额诉讼程序和司法确认的出台,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依据。自己大胆尝试,坚持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把争议数额不大、容易解决的民事案件,都首先使用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在案件审理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邀请有关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2013年7月,自己和法官左庆华邀请人民调解员张宏斌一起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仅用一天时间,依照小额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长达八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报以《澄城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解八年债务》为题进行了登载。2013年10月,在榆林召开的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座谈会上,我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省高院对我们的作法给予了肯定,认为澄城法院把小额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方面积累了经验,探索了模式,取得了成绩,澄城法院的作法为全省其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效力确认,当事人申请确认效力的,我们一律免交诉讼费,依法审查并确认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及时发出支付令,并对在规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对已司法确认效力的案件,启动优先执行程序,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进展。

  2008年7月,澄城法院成立了由我和基层法庭负责同志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我们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协调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培训会,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会,经常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参与案件调解,一项一项地把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落到实处。2010年8月,我们组织全体审判人员和2010年度优秀人民调解员赴延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参观学习,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实地感知人民调解的好传统,法官干警和人民调解员拓宽了眼界,增长了见识,增强了信心,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向能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的审判工作,2014年元月至6月,我院韦庄法庭、庄头法庭、矿区法庭调撤率均达到92%以上,结案率都在80%以上,三个法庭均无上诉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走在了渭南市乃至全省基层法庭的前列。2013年12月澄城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2014年4月自己在渭南人民广播电台《环境热线》栏目,就澄城法院的调解工作作了40分钟的专题介绍。自己撰写的《提高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方法,构建调解网络,促进调解工作》一文,在《政法天地》杂志上发表。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我们通过平时指导人民调解、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进行人民调解,同时加强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履行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民调解的社会职能,准确定位,积极作为,主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帮助与指导,推动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组织的蓬勃发展,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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