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在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办公室里,一起工伤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张某是澄城县某建筑公司的工人,在工地搬运钢材的过程中不幸被滑下来的钢管砸伤,经澄城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于申请人主张相关工伤待遇等遭到拒绝,张某只得诉诸法律。经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最终确定某建筑公司需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计人民币25000元,支付申请人张某双倍工资12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合计人民币38500元。并为张某补办社会保险。
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建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二庭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联系,敦促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由于案件性质属于工伤案件,劳动者急切的心情也在承办法官的体谅之中。于是,承办法官一方面要求建筑公司尽快履行承诺,另一方面向银行查询该公司账户。法院的执行力度让建筑公司感到了压力,促使了其认真对待本案的执行。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坐到一起,就该案件履行的各项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工伤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澄城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以劳动者的权益诉求为重心,灵活运用强制性手段,力求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