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法院:灵活执行探望权 充分保护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宏宪 发布时间:2014-09-24 09: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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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男)与董X(女)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感情不和,杨X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董X抚养,杨X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杨X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由董X提供方便,后双方因探望权发生争议,杨X向澄城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按期探望女儿,澄城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董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董X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法院表示,其并不是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而是女儿拒绝其父探望,不跟其父走。考虑的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说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董X在杨X探视女儿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积极的态度,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女儿在双方离婚时不满两岁,与杨X无任何感情,所以女儿拒绝探望。申请人杨X也承认与其无感情,但正是为了培养感情才坚决要求接走孩子,为了进一步验证此情节,执行人员按照探视的时间,通知杨X及董X带女儿一同来澄城法院,经相互接触,女儿本人不愿意跟杨X走。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没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耐心工作,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女儿同意跟杨X走期间,董X负责做女儿的工作,并积极配合杨X在规定时间内看望孩子;杨X暂不接女儿走,待女儿不在抵触时案判决内容执行。该案,办案人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双方的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即保护了杨X的探望权,又肯定了董X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解决了双方的矛盾,还尊重了子女的意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充分保护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