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澄城法院庄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澄城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路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7年7月,原告被被告招收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8日原告在井下作业时被罐车夹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内踝骨骨折,右腓骨骨折”,住院治疗两天,经固定术后回家养伤,伤愈后,原告继续上班。2011年3月被告以原告年龄大为由,告知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无果。2012年3月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告委托陕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无依赖护理。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2014年4月3日原告因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仲裁时,澄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没有明确的的事实理由”,作出澄劳仲不字(2014)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4月28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损失、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了大量的沟通、说服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原告理性认识自己的实际情况,使其对自己的赔偿金额有了大致的认识,另一方面劝说被告适当让步,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