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款物,有悖于诚信社会的建立,而民事法律也有一个原则叫做“诚信原则”。澄城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恶意拖欠款物的案件。原告陈甲于2012年8月向被告冯乙的养鸡场送玉米,经双方算账后,冯乙共欠陈甲20900元玉米款,经多次索要后冯乙付给陈甲5000元玉米款,剩余玉米款陈甲多次催要,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冯乙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陈甲诉讼至澄城法院后,针对冯乙有钱不还,气焰嚣张的态势,澄城法院办案法官在多方调解无果后,果断判决冯乙清偿陈甲拖欠玉米款15900元。
法官评语:针对市场繁荣的经济形势下,经济交往十分活跃,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不偿还的,当事人可借助法律的的威严,打击赖账户的有钱不还、等待观望的心理,既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