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向法院寻求救济的一种途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滥用诉讼权利。2014年9月,澄城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该案件由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讼至法院,接到案件后,法庭迅速传唤了被告澄城县嘉信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到庭后得知原告诉讼,情绪十分激动,经过法庭耐心询问,被告才陈述了事情的经过,由于去年以来市场经济不景气,公司为了开源节流,节省成本,裁减了部分员工,原告不服诉至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公司已自觉按裁决书履行了义务,原告也同意按裁决书履行,谁知原告不讲信用又诉至法院。得知情况后,法庭又传唤了原告,经了解,被告所说基本属实,但原告讲自己给被告干了多年,赔的钱太少,心里不平衡,被告给钱时,自己也没说不起诉。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给原告从法律方面讲了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自己再诉讼难免有恶意诉讼之嫌,且为人应诚信,否则,何以立足社会,对家庭子女影响也不好,通过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原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诉讼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撤回了诉讼,使得案件得到解决,维护了企业的正常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