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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九年交房产纠纷 法院调解息纷争
作者:杨富明  发布时间:2014-09-28 10:54:55 打印 字号: | |
  2005年9月24日,被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在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下,与原告李四口头达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两间门面房,每间门面房价值17万元,交房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李四于2005年9月24日向被告交付房款20万元,2006年8月19日,原告李四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价由17万元变更为20万元。2006年9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根本无法在约定期限交房,仅仅交了14万元,剩余房款6万元至今未交纳。原告与被告就交房一事,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为了解决纠纷,多次上访。同时于2014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每年2.4万元,自2007年底起计8年,损失19.2万元。但被告澄城县分公司以该房屋因原告房款未交足以及其他原因拒不交房。

  澄城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二庭法官积极到陕南、西安等地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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