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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乘客下车后倒地死亡 法官多次调解平事端
作者: 赵智斌 张晓勇  发布时间:2014-11-24 18:49:50 打印 字号: | |
  乘客乘坐公共车,下车后公共车是否对乘客有安全救助义务,2014年11月,澄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3日下午,原告张晓丈夫乘坐被告王红所有的公交车,在古徵街五路以北100米下车后,突发疾病,公交车司机拨打110报警,110到场后拨打了120,但是当原告丈夫被送到医院后两小时,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公交车车主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公交车车主诉至澄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金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澄城法院矿区法庭法官接到该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案卷,并询问了当事人。但是原告情绪及其激动,阻挠公交车运行,影响了澄城的公共交通。办案法官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多次向原告解说法律。

  11月21日下午,法官进行调节一直到下午7点。“救助义务分为法定的救助义务和约定的救助义务,你们和公交车车主之间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自从你们上车后,公交车有义务将你们安全送达目的地,但是你们下车后,和公交车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解除,救助义务也就没有了法律规定,而且原告的丈夫是因为其他突发疾病不幸逝世的”,办案法官在这样一遍遍的解说着法律规定,最终原告终于同意接受调解,但是声称自己家庭较为困难,希望被告能给自己一部分补助。被告看到这一幕被法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所打动,被告说道:“就6000块钱嘛,原告既然很困难,而且态度也好了,法官这么晚了也没有吃饭,太辛苦了,我愿意支付6000元” 。

  办案法官看着双方握手言和,脸上露出了一丝欣慰的笑容。(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赵智斌 张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