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澄城法院立案庭来了一位操着四川口音的群众要求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周庭长了解到原告官某家住四川省威远县,经营一家货运信息部,今年2月份,被告彭某与官某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将一批货物从四川省运往西安市,结果在即将到达西安时,彭某车上货物因车厢车门未能关紧造成部分货物脱落,损失严重。随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失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在扣除运费后再赔偿原告损失42000元。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5000元,剩余17000元至今未能履行,原告官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千里迢迢赶到被告彭某的户口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立案庭周庭长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原告远道而来,有诸多不便,立即为原告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与彭某所在辖区的韦庄法庭刘博庭长联系,将该案情况予以告知,让原告立即赶往韦庄法庭。韦庄法庭承办法官与官某详细的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详细的查看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原告家在外地,来一次很不方便,且花费较大,遂放下手头其他工作,立即驱车赶往被告彭某家,但因彭某在外出车,家中无人。法庭干警回到法庭后,又当即与彭某取得电话联系,向其告知原告官某已就两人的纠纷诉至法院。当彭某得知原告起诉后,开始向承办法官“诉苦”,说了事情的经过,并提到当初签订赔偿协议时是考虑到自己给车辆上了车上货物保险,结果回来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因不是交通事故不能理赔,加之今年货运行业不景气,自己经营的车辆也因不能及时打款被车队扣押,自己在外借了25000元赔偿给原告后,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的赔偿款。
承办法官将电话了解到的情况和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也表示如果被告能立即还款,自己可稍作让步,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耐心的给被告做工作,被告最终同意还款,经协商双方确认还款数额为11500元。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要过几天才能回来,如果让原告在当地等的话,时间不能确定,也有很大花费,遂将调解协议制作出来,让原告签字确认,为了防止被告反悔或者到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又定了开庭时间,将开庭传票送达原告,两手准备,不让原告多跑一次冤枉路。
现在,该案已案结事了,被告彭某已将1150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承办法官也已将该笔赔偿款经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到了原告的手中。